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防范化解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风险,保障燃气管道运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安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调压站及露天调压装置等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最小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最小安全控制范围
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m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表规定
(一)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包裹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开挖沟渠、爆破、取土、动用明火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牌等;
7.在架空、桥下过河明设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架设、悬空其他管道或者设施;
8.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放置重物;
9.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建设单位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一)中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建设单位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五)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第(二)条列出的活动时,建设单位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六)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管道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应当由燃气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并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九)如因施工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导致破损、停气、泄漏、爆炸等后果的,应赔偿燃气经营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照有关安全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如双方对处理措施存在异议时,可提请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燃气管道设施巡查、抢修、维护、检测等作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正常的燃气运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