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特定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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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安全防范工作,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在以下特定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一、高层建筑内禁止使用液化气。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禁止使用液化气。
三、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禁止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四、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禁止存放、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堆放使用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火源。
即日起,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禁止向以上特定场所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上特定场所负责人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向以上特定场所销售、配送或在以上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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