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动态 > 纪检监察

【打印】

【字体:

中共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安阳市住建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监督责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8 10:12 信息来源: 点击量:

 

 

局系统各单位党组织、局机关党委:

现将《安阳市住建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监督责任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

            0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阳市住建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监督责任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安阳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安发〔201412号)精神,结合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就住建系统来讲,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领导本单位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本单位纪检部门(纪检委员)负监督责任。

落实“两个责任”,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有责必问;坚持抓领导、领导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

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即挂帅又出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纪检部门(纪检委员)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

二、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体责任

(一)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的责任。住建系统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

1.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和研判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分工,建立工作台账,推动工作落实。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责任落实。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2.切实抓好宣传教育。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要制定年度学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廉政教育基地、本单位专栏、群发短信、集中学习等方式,切实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教育列入党课教育、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纪国法、艰苦奋斗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

3.  切实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

5.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落实住建局《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工作纪律六不准》的规定,不断完善服务群众的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严肃查处公用事业、住房保障、房屋征收、市政园林建设、建筑与房地产开发、执法检查等领域涉及群众的突出问题。

6.  切实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纪检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违纪必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和追究责任的高压态势。

7.  切实深化源头治理。健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重一大”事项等,必须按照集体研究、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8. 切实强化督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带队参加年度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年度考核排序后3名的单位进行问责,取消该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各类评优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重用。连续两年受到问责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

(二)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 强化领导责任。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同级纪检部门和下一级党组织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强化宣传教育。通过主持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常发廉政短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每年至少主讲两次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廉政党课。

     4.强化监督检查。带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听取年度考核汇报,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检查考核末位或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5.强化监管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科室的监管,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6.强化表率作用。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管好自已,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带头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接受群众监督,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认真落实分管职责。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年至少给分管部门党员干部上一次党课,至少听取两次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2.认真搞好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融入到分管工作中,研究解决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认真履行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的监管,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等方式,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加强教育和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职尽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认真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已,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纪检部门监督责任

各单位纪检部门(纪检委员)要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一)坚持加强组织协调,促进任务落实。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分解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坚持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查办案件。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严厉查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确保风清气正、政令畅通。

(三)坚持深化教育预防,筑牢思想防线。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环节、重要时段和重要人员,有针对性的搞好廉政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四)坚持强化执纪监督,严格追究问责。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贯彻情况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领导不得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切实加强制度保障

(一)实行签字背书制度。住建系统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班子其他成员与分管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

(二)实行年度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结合年度考核,分别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检部门分别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部门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三)实行述责述廉和评议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30人(含)以下的单位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述责、述廉,并现场测评;30人以上的单位在中层干部会上述责、述廉,并现场测评。各单位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检部门。

(四)实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班子其他成员与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由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负责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实行一案双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和追究发案单位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监督责任。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由下至上逐级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党组织和纪检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住建系统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必须承担的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必须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制度落实。纪检部门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定期督查和考核“两个责任”执行情况,促进“两个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