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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安阳市棚改安置房富余房源转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8 15:23 信息来源: 点击量:

  为妥善处置棚改安置房富余房源,有效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安阳市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强市具体措施的通知》(豫建办〔2024〕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安阳市棚改安置房富余房源转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8日。请登录安阳市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ayzjj.anyang.gov.cn),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发送到邮箱zhubaoke2010@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安阳市棚改安置房富余房源转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住房问题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发展问题。为妥善处置棚改安置房富余房源,有效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安阳市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强市具体措施的通知》(豫建办〔2024〕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配售房源

  市区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富余房源,且项目手续齐全,达到预售条件。

  二、准购条件

  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单人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

  (二)所有具有公租房准入资格,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或停止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

  (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乡村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住房困难家庭。

  (四)经人社局认定的持有人才一卡通的人才。

  三、配售方式

  (一)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项目具备配售条件后,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配售申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产权单位进行配售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平台公司进行配售。

  (二)预售许可。项目配售前,产权单位或受委托进行配售的平台公司应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条件和流程,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河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所持证件不全者,应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市住建局依据产权单位后补手续和现状核发《河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没有办理竣工备案的项目全部按在建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后,组织选房进行配售。

  (三)预售资金监管。产权单位应与辖区人民政府、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所售房款资金须全部进入监管账户,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预售资金的监管使用拨付,确保资金安全、项目顺利交付使用。

  (四)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平台公司)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载明取得土地的方式及房屋的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上市交易。

  (五)申购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四、配售流程

  (一)房源公示

  项目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配售房源进行公示,包括小区名称、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

  (二)申请受理

  根据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的房源信息,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区或者项目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乡村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材料。人才提供人才一卡通证件。

  (三)资格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上报安阳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进行核查。具有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家庭,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乡村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经人社局认定的持有人才一卡通的人才,不再进行资格审核,直接进入公示环节。

  (四)资格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并在区政务网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于认定后5个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配售资格证,并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五)组织选房

  项目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之后,组织具有配售资格的家庭进行选房。

  五、封闭运转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满三年后,购房人可以将房屋销售给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六、后期管理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二)各区(管委会),应及时将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房同等落户、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七、配售价格

  配售价格原则上由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适度利润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具体价格由辖区政府自行研究决定。

  八、回购机制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产权单位回购:

  (一)购房人连续6个月,累计12个月拖欠住房贷款的。

  (二)购房人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购房人提出退房申请的。

  九、回购价格

  (一)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交付使用年限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不计入折旧。)

  (二) 购房人对房屋改造和装修花费不计入回购费用。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结构和室内装修的,破坏部分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三)已被回购的房源,发生原购房人未在限期内搬离的,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征收回购后房屋使用期间租金。

  十、监督管理

  (一)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作承诺和提交的印证材料必须客观真实,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保障性住房的,由产权单位回购,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征收房屋使用期间租金。

  (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