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燃气管理条例》解读四 ——其他社会组织义务
发布日期:2023-11-24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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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中涉及4条4款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内容,主要为新闻媒体、学校对燃气安全宣传的义务,对燃气使用和燃气设施保护存在的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1、第六条第二款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宣传、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防范意识。
2、第二十条 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二)擅自安装、改装、移动、拆除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三)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
(四)初装、改装管道燃气自行开通点火;
(五)在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拆修气瓶阀件、改换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倾倒气瓶残液,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八)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3、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做好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4、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架空、桥下过河明设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架设、悬空其他管道或者设施;
(三)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放置重物;
(四)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五)其他损坏或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