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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7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5-06 09:41 信息来源: 点击量:

尊敬的张福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商业地产征收维修资金,保障公共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由安阳市住建局下发的第十五界人大代表建议对我市提出关于商业地产征收维修资金保障公共安全的建议,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建议中提到的相关地市收取商业地产维修资金情况派专人经行了咨询了解,经初步了解,各地市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和方式不尽相同,市级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不对县级维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各县级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也不统一,目前新乡市是不收取纯商业地产的维修资金,清丰县隶属濮阳市管辖,清丰县只收取连体商业的维修资金。

一、我市维修资金管理依据及现状

安阳市维修资金不对各县级维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安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及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豫建〔201276号《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安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是按照《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住宅或售后公有房住房。(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属于共用设施的房屋除外)

根据以上《办法》规定,独栋商业不在维修资金归集范围,若将独栋商业列入维修资金收取范围,需有上位法作为修改现行办法的依据。

二、对人大代表建议回复

1.安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是按照国家、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当地同类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单方造价的5%收取。我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高层60/㎡,多层32.5/㎡。

2.维修资金的收取方式:业主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安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收取或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为了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业内有意向把商业地产列入维修资金归集范围,待政策出台后,将根据新《办法》提请修改和完善现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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