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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古城整治复兴中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17 08:56 信息来源: 点击量:

一、《意见》起草背景

我市作为全国七大古都之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古城整治复兴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市领导多次现场调研、安排部署古城整治保护工作,在仓巷街成功完成整治复兴的基础上,确立了修旧如旧、突出地方特色、注重配套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工作方针,为我市古城整治复兴工作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突出问题:以前我们房屋征收后,都是直接拆迁,不需要进行产权登记;而现在古城改造中征收的房屋并不拆迁,而是保留下来进行修缮复建,因此需要对产权进行登记。但是由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明确,造成当前文峰区已经征收的老城区房屋不能进行产权登记,影响了我市古城整治复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意见》起草过程

为加快我市古城整治复兴工作进度,进一步明确古城整治复兴中涉及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的政策依据和工作流程,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了本《意见》。该《意见》先后与市政府办公室法规科、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物局、文峰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反复研究讨论,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三、《意见》主要内容

该《意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第一个方面是规定了本《意见》的适用范围。考虑到古城整治复兴中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特殊性,明确界定适用范围是纳入古城整治复兴范畴内,且已由文峰区政府完成征收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应予保留的建筑物。

第二个方面是对古城中已经征收的不动产登记方式和类别进行明确。鉴于古城整治复兴范围内的土地状况较为复杂,划拨、出让性质土地并存的现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现状和相关法律规定,分两类三种情形为征收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明确。一是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文峰区政府已完成征收的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经市古城指挥部同意后,文峰区政府凭房屋征收手续、房屋和土地的产权证件,交纳应缴的相关税费后,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用途按原用途确定。二是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这里又分了两类:首先,文峰区政府已完成征收的国有划拨土地的房屋,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的,经古城指挥部同意后,文峰区政府批准划拨方式使用文件、房屋征收手续、房屋和土地的产权证件,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按原用途为其办理划拨土地不动产登记。其次,文峰区政府已完成征收的国有划拨土地的房屋古城指挥部同意后,文峰区政府凭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资料、房屋和土地的产权证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申请时原用途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缴纳。

第三、第四个方面是对于修缮、翻建的房屋公建配套设施的登记方式进行明确。对于危房修缮翻建房屋公厕、旅游设施地下停车场等,经市古城指挥部同意后,修缮翻建房屋按照征收房屋面积等量修缮翻建的原则实施修缮、翻建按照修缮、翻建后的现状,文峰区政府依照上述第二种登记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公建配套设施符合古城规划的,依法确定确属后,文峰区政府同样按上述第二种登记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个方面是对征收、复建房屋转让问题进行明确。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和房产资源,在严格保护传统建筑和保护特色风貌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我市古城整治复兴、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和更新改造。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征收已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公开拍卖。一是针对出让土地的房屋转让,征收单位可将征收及翻建房屋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依法对社会公开拍卖。拍卖买受人持交易手续,按第一种登记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二是针对划拨土地的房屋转让,可以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依法对社会公开拍卖,由买受人申请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按照原用途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缴纳。

第六个方面是对于属于文物的房屋和建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管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