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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5 09:25 信息来源: 点击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121

 

 

安阳市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易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安政〔20113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通知》(安政办〔201531),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简称易地建设资金),是指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根据土地出让条件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费用的方式所支付的资金

应缴易地建设资金=规划部门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住宅建筑面积×5%×易地建设资金收缴标准

第三条  易地建设资金收缴标准根据现行综合造价核定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并于1231日前公布核定下年度收缴标准。

易地建设资金收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协议》。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实际开工的住宅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资金。易地建设资金缴纳后,不再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据此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易地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进行归集,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缴纳的易地建设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缴后,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1231日前,根据下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合理编制易地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并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易地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维修改造相关配套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易地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坐支、截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峰区、北关区、龙安区、殷都区和高新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第八条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县、林州市、汤阴县和内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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