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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10-14 22:16 信息来源: 点击量:

                          安政〔2017〕26号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基层群众“办事难”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取消109项群众、企业办事中需要开具的证明,同时将保留的市政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要求群众、企业开具的49项证明清单一并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或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任何部门和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各类证明材料,不得增设办事条件和盖章环节;确需有关证明和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批服务单位直接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接受征询的单位应在收到征询后当天予以回复。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需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决定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适时再清理、取消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目录清单制管理。市政府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职尽责中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或存在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行举报。

  四、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懒政怠政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认真处理、核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举报投诉,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必要证明和盖章环节,或逾期回复征询请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   安阳市政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证明清单.zip

           阳市政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保留的证明清单.zip   

                                        

 

                                               2017年9月28日